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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答题卡非图形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川高院判决陈建诉万普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1楼
黄献华律师 发表于:2011-6-6 15:07:30
答题卡非图形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川高院判决陈建诉万普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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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特指以工程或产品的设计图或者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形式承载作者思想或设计意图的表达形式,而单纯的通用数表、通用表格等由于只是某种公知公用思想的唯一表达,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

  案情

  陈建长期从事机读卡阅卷和研究工作,完成了具有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并于2008年4月9日在四川省版权局对设计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进行了版权登记。万普公司于2008年8月11成立,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广告制作;销售;文化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万普公司自成立起均在生产销售三个主观分答题卡。陈建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普公司停止侵权,不得再复制、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

  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建完成了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设计,又在四川省版权局对其设计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进行了版权登记,取得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著作权登记。万普公司复制、销售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其行为明显侵犯了陈建的合法权益,构成对陈建三个主观分答题卡著作权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万普公司停止对陈建享有著作权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的侵权;万普公司支付陈建律师费3000元;驳回陈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特指以工程或产品的设计图或者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形式承载作者思想或设计意图的表达形式,而单纯的通用数表、通用表格等由于只是某种公知公用思想的唯一表达,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答题卡并非图形作品,而属于通用数表。由于在各类考试中被广泛使用,尽管样式各异,但由于自定义内容的限制,答题卡的样式仍然是有限的。如果将这种自定义答题卡样式的过程视为对图形作品的创作过程,则由于著作权的限制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给予答题卡样式著作权法保护不符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案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属于通用数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故陈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万普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010年12月2日,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建在原审诉讼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各种考试阅卷中机读卡已被广泛运用,因机读卡引发的权属纷争也开始诉讼到法院。机读卡是图形作品还是通用数表,其能否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图形作品因其独创性受著作权保护,而通用数表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所谓图形作品,根据该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由此可见,在我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是特指以工程或产品的设计图或者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形式承载作者思想或设计意图的表达形式,而单纯的通用数表、通用表格等由于只是某种公知公用思想的唯一表达,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本案中,三个主观分答题卡是为适应目前考试分数统计形式而在原先的答题卡基础上增加三个主观分分数框的答题卡形式,其图形主要包括若干题号和代表选项的字母A、B、C、D或数字0-9,以及少量考试信息相关的文字,如姓名、准考证号、科目等。显然,这种图形和文字是针对考题的选项设置和统计信息需要而设的,且图形排布受制于光标阅读机所识别的行列间距等参数。因而答题卡自身并不能表达某种思想和设计,能够表达思想和设计的载体实质上来自于光标阅读机的软件,软件设计者通过编程使得光标阅读机软件能够光学识别一定格式(纸厚度、大小行距、间距等)的信息卡(即答题卡)并转换成计算机可处理的电信号,以此实现分数和答案的自动统计。配合上述软件使用的答题卡必须按照软件要求配置,但在符合一定配置标准的前提下,每次运行时用户也可以自定义一些信息卡格式文件,自定义完成之后,就对应形成该光标阅读机此次运行所识别的答题卡样式。但并非每个用户进行自定义生成的答题卡样式的过程就是一种图形作品的创作过程,因为用户自定义的动作是软件设计的一部分,在软件给定的框架下,自定义动作实质上只是为考试统计需要进行的机械选择过程,而不像产品设计过程那样表达某种思想或设计。此外,从保护著作权与公众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各种样式的答题卡在我国各大中小学和社会考试中广泛使用,但由于自定义内容的限制,在软件给定的框架下,答题卡的样式仍然是有限的,通常是子方框的设置位置、选项或文字内容、横竖排列等在二维平面上的有限排布效果,如果将这种自定义答题卡样式的过程视为对图形作品的创作过程,从而因著作权的限制使答题卡样式为有限的主体所垄断,将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给予答题卡样式著作权法保护不符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从保护著作权与公众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二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诉争的三个主观分答题卡属于通用数表,陈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万普公司的复制、销售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案号:(2010)自民三初字第1号,(2010)川民终字第334号

  案例编写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杨 丽 刘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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