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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高某驾驶一辆马自达轿车在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路与吴兴路交叉口与一辆大众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两车分别定损,损失金额为10300元和2700元。车辆修复后,高某支付了两车的修理费,并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高某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理赔。2011年12月5日,高某向交警部门申请并调换了新的驾驶证。同月9日,高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高某驾驶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高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及第三者车受损,应依合同约定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得到赔付。理由如下: 第一,驾驶证脱审不等同于丧失驾驶资格。驾驶员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之后即具有了驾驶相应准驾车型的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该驾驶资格则一直持续。而对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是否丧失驾驶资格,只有公安交警部门有权作出认定与处理。本案中,高某所持的驾驶证虽已超过了有效期两个月之多,但公安机关并未对其作出处罚,且事后也同意高某的申领并给予调换新驾驶证,说明高某拥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第二,分析保险合同相关拒赔条款的本意,是因为某种情况下的承保车辆危险性增加。如无证驾驶拒赔是为了避免不具有相应车型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因为此种情况下的“无证”驾驶必然导致车辆危险性的增加,从而提高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但驾驶证脱审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包括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取得驾驶证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都不属于无证驾驶。高某的驾驶证脱审并不会造成车辆危险性的增加,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驾驶证脱审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第三,保险合同中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虽提交了投保单,但在高某否认投保单上的签字系其亲笔签名,且经法院阐明之后,保险公司放弃对该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未向高某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故该保险条款对高某不具约束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