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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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供热行业因天然气等上游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冬季供热正常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油、电)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三、燃煤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直供方式、间供方式)统一调整为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四、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元/千瓦时(55.56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2010—2011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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