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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1-10-6 6:10:58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

来源: 北京日报     日期: 2011-06-08

(2011年6月3日中共北京市委十届九次全会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

  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任务。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在新的更高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首都社会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是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是推动首都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大战略举措。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市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网络和政策体系框架;社会保障制度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民生得到切实保障和改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广泛参与赢得世人瞩目,奥运志愿服务积累成功经验,群防群治取得显著效果;和谐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共建共享局面初步形成;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体系初步形成,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经过多年的努力,本市社会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与此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本市社会建设工作距离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任务繁重、意义深远。

  (二)把握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适应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以解决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完善社会服务为重点,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动力,以动员社会参与为基础,以优化社会环境为保障,以构建社会和谐为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开创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社会建设新局面,为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遵循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把完善服务、让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改进服务中加强社会管理,促进普惠公平,让社会建设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第二,坚持依法办事、发扬民主。把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作为基本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立法工作,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社会服务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充分运用民主方式、群众工作方式、说服教育方式研究解决问题,努力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协调、引导等办法化解社会矛盾。第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把体制创新、制度建设作为根本动力和基本保障,着力解决基础性、普遍性、根本性问题,不断创新体制机制、方式方法,不断推动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第四,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把综合协调、全面推进作为基本工作方法,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由点到面、整体推进社会建设;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阶段的利益诉求;坚持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第五,坚持广泛动员、共建共享。把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作为基本着力点,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动员和引导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努力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明确发展目标。按照建首善、创一流的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使北京社会建设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社会服务更加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居全国前列并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积极促进充分就业,五年提供100万套保障性住房,城乡居民年均收入增长8%,居民平均预期寿命接近82岁,文化教育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社会管理更加科学。突出人文关怀,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运用科技创新成果,基本实现社会服务管理网格化、社区建设规范化、村庄管理社区化,基本形成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基本实现各类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

  ——社会动员更加广泛。完善基层民主自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强化各类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完善志愿服务长效机制,健全社会协同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使社会创造活力竞相迸发。

  ——社会环境更加文明。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形成文明有礼、守法诚信、崇尚科学、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营造服务优质、秩序优良、环境优美的社会氛围,创建生产安全、生活安宁、社会安定的社会环境。

  ——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不断促进人际关系、群体关系、劳动关系、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着力完善社会管理格局

  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五)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社会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经常分析社会建设形势,科学制定社会服务管理政策,支持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参与社会服务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六)强化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依法行政的要求,健全职责体系,完善工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法加强社会管理,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完善政策法规,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形成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运转协调、运行高效。不断深化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街道(乡镇)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七)推动社会协同。在党和政府领导下,注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各类经济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积极协同作用,共同做好社会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职能,做好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业务龙头、服务管理平台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做好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有效承接政府转移和委托的社会服务管理项目;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实现基层民主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首都高校和科研单位优势,着力研究社会建设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八)动员公众参与。扩大基层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积极探索群众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有效途径,支持、推动居(村)民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进一步巩固发展北京奥运会和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志愿服务、群防群治成果,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有序参与社会事务,努力形成社会服务管理人人参与、社会建设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着力在创新服务中加强社会管理

  正确认识基本国情、市情和社会主要矛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建设,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做到服务到位、管理有力度。

  (九)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按照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提供多样化选择的原则,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策,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吸引社会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在试点基础上,不断扩大“一刻钟社区服务圈”覆盖面。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十二五”时期,基本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十)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人群全覆盖。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导向,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构建城乡一体化充分就业格局。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制度,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差别,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逐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界限,构建“职工+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人群全面覆盖、水平不断提高。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着力解决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的问题。

  (十一)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在更高水平上促进和维护教育公平,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注重发展特殊教育,结合产业需求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推进首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加强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急救网络,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覆盖。健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广“体育生活化”理念,完善基层体育设施,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倡导市民做“健康北京人”。

  (十二)完善社会福利体系。树立“大民政”理念,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建立财政投入、社会投资和慈善捐赠等多元保障机制。以养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逐步提高市民福利水平,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应急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培育慈善组织,拓展慈善募捐渠道,逐步形成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的慈善捐助体系。

  四、着力实现各类人群服务管理全覆盖

  不断提高各类人群服务管理精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努力做到社会服务管理城乡一体、各类人群全面覆盖。

  (十三)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坚持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努力遏制人口无序过快增长,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努力形成与首都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功能相适应的人口发展和管理格局。持续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方式从依靠劳动力数量增加向更多依靠劳动生产率提高转变。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引导人口向新城和周边区域合理分布。严格户籍准入政策和指标调控,优先引进符合首都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人口评估机制,加快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确保首都人口发展符合调控目标要求。落实人口总量调控区县属地责任,建立市级统筹、部门分管、属地负责的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十四)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加强实有人口动态管理,逐步完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制度,建立全市联网、部门联动、覆盖城乡的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人口服务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做好流动人口双向服务管理。按照来有登记、走有核销的要求,加强流动人口、人户分离基础信息采集,完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加强和改进来京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努力解决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新居民互助服务站”经验,建立健全青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完善出租房屋集中管理等模式。通过建设国际化社区等方式,做好长期在京居住的外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十五)完善各类人群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不断加强和完善民族宗教工作,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不同宗教信仰群众和谐相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居家养老(助残)“九养”政策,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覆盖城乡全体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特定人群服务管理,加强社会闲散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务管理,做好教育、帮扶、矫治等工作;充分发挥区县“阳光中途之家”作用,完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加强对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服务管理制度,使之及时得到救助、治疗和康复;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使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十六)构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工作,科学划分网格,合理配备力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畅通信息发现报告渠道,健全监督考评体系,搭建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完善集人、地、物、事、组织于一体的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模式。制定并试行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构建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网络体系,基本实现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全覆盖。

  五、着力夯实社区服务管理基础

  切实打牢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的根基,加强和创新社区服务管理,基本实现社区建设规范化、村庄管理社区化,逐步实现城乡社区服务管理一体化。

  (十七)完善社区服务管理格局。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职能,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社区居委会的民主自治功能,发挥社区服务站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构建社区党建、社区自治、社区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和组织协同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现代社区治理结构和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系,推动和谐社区建设。

  (十八)深入推进居(村)民自治。认真落实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断完善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健全和落实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自治制度。深化社区(村)民主自治,规范社区(村)重大事务民主议事规则,健全社区居(村)民会议及居(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协商会议、民主听证、居(村)务公开制度。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社区居民会议常务会模式,逐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工作。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强化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大会依法规范运行。

  (十九)构建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社区管理职能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健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为依托,规范基层专业服务机构,有效承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鼓励和引导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其内部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管理。不断加强社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扎实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和村庄社区化管理。围绕社区服务站建设、社区工作职能、社区运行机制、社区工作者管理、社区志愿服务、社区基础设施配置和社区经费投入等内容,全面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十二五”时期,城市社区建设基本实现规范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向老旧小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农村社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社区建设一体化。总结推广村庄社区化管理经验,加快推进村庄社区化管理步伐,健全村庄社区化服务管理体系。

  六、着力创新各类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服务管理

  不断加强和创新各类社会组织、经济组织服务管理,积极动员各类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参与社会建设,不断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二十一)构建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网络,基本实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全覆盖,把各类社会组织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按照有领导责任制、有职能部门、有工作制度、有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广泛覆盖、有管理和服务体系广泛覆盖、有业务和活动品牌项目的要求,完善以人民团体为骨干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十二)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大力培育和发展服务民生的公益组织、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建设的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型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社会公益组织,打造一批示范性强的公益服务项目和便民服务品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人才引进、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制度,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业务培训,加快推进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加快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自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加强与全国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国际社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依法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京活动的管理。

  (二十三)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完善备案管理制度,逐步扩大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范围。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各类社会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第三方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考核评估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依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二十四)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在社会服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平等协商、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积极稳妥解决劳动争议,逐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牵头、多方联动、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格局。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建立各类经济组织与员工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劳动关系预警、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和企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五)强化企业服务管理员工的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加快发展,指导和帮助各类经济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着力强化企业服务管理员工的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加强人文关怀,注重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推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群众组织,探索党组织、群众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七、着力提高信息网络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服务管理体系,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传统媒体管理的同时,加强和完善互联网等新媒体服务管理。

  (二十六)促进互联网新媒体发展。进一步整合资源,积极推动互联网新媒体发展和“三网融合”。积极为中央媒体网站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市属媒体网站建设,在新闻发布、信息采集、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推动千龙网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闻网站。加强首都之窗等政府网站建设,鼓励街道、社区开辟服务型网站,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发挥地区商业网站积极作用,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

  (二十七)完善网上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对网民心理和需求研究,利用博客、微博、论坛等开办功能实用、服务便捷的专业频道,丰富网上文化内容,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公益性上网向社区和农村延伸,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资助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网络文化单位开展网上公共服务。推进社区工作者上网服务工程,充分运用网络开展社区工作。

  (二十八)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引导。积极开展网上舆论引导,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网络氛围。以建立全市网络发言人工作制度为契机,完善网上舆论引导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运用新媒体与公众沟通的能力,准确掌握网上舆情,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有效掌握主动权,努力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

  (二十九)依法加强互联网新媒体管理。健全党委政府加强领导、专业部门担当主力、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管理体制。坚持依法管网,落实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制。研究制订试行办法,逐步推进网站实名制、手机实名制,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流动。加强网络诚信体系建设,落实电信运营企业和用户法律责任,促进互联网业界行业自律,引导网民诚信守法。加强举报热线、网站自律专员等机制建设,构建文明办网、文明上网长效机制。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依法治理网络虚假、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环境。

  八、着力加强公共安全服务管理

  围绕提高预知、预警、预防、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建立主动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传统方法和现代手段相结合的公共安全体系。

  (三十)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安全责任链。完善动态监测和处置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强化快速通报和迅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食品药品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

  (三十一)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预警预测、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监督、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改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责任追究。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责任体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充分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加强居家安全宣传、教育、服务和管理,努力防止居家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以社会化、信息化、网络化为重点,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基层综治维稳力量建设,发挥街道(乡镇)综治维稳中心平台作用。深入推进“平安北京”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十三)完善应急防灾管理机制。健全各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机构,形成科学完善的公共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以各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主管部门为主导,健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应急联动机制。统筹全市资源,提高公共突发事件和灾害预警能力。普及应急管理、防灾减灾、预防避险等知识,加强各级干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灾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应急演练,加大城市防灾技术研发力度,提高全社会处置公共突发事件能力、防灾减灾能力、应急管理能力、危机管理能力。

  九、着力创建社会文明环境

  把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努力创建社会文明环境。

  (三十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巩固党和人民群众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巩固和发展“北京奥运精神”成果,总结提炼“北京精神”,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深入开展“做文明有礼的北京人”主题宣传实践活动,推进公共文明引导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公共传媒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正面引导作用。

  (三十五)营造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继续开展“法律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实践活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升全社会法律意识,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十六)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不断完善符合国情和市情的社会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规范建设的指导,推进行业规范、社团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完善,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力度,坚决打击制假贩假、造谣诈骗等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社会诚信的违法行为。

  (三十七)培育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学习型社会建设,不断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建立健全社会心态引导机制,加强社会心态监测、评估、预警和疏导,及时发现、积极疏导社会不良心态,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加强人文关怀,开展社会关爱行动。发展专业心理服务机构,健全心理服务机制,完善心理援助服务。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建立高危人群心理干预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极端行为。

  十、着力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坚持以群众利益为重、以群众期盼为念,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形成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三十八)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把群众工作贯穿到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注重倾听群众呼声,全面了解各类群体利益需求,通过坚持实施政府办实事工程等举措,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员工切身利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公益法律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征地拆迁、劳动用工等矛盾多发领域,依托政府相关部门、群众组织、行业协会等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建立和完善利益平等协商机制,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平等对话权。

  (三十九)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把知民情、解民忧、化民怨、暖民心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大众传媒等的重要作用,拓宽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健全公共政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完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市(区、县)长信箱等诉求表达方式,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健全全方位、立体式的群众诉求表达和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责任,推进领导干部接访、走访和包案督导,积极化解突出信访问题。推广“连民心恳谈室”、“信访代理制”、“一单式”工作法等经验,健全基层信访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诉求表达反馈机制,及时反馈群众诉求办理情况。

  (四十)健全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强化源头预防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作用,构建全面覆盖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切实把绝大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完善政策,创新思路,做好矛盾积案化解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法律服务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完善街道(乡镇)调解、区(县)仲裁、市协调的“三级互动”机制,健全工会、人力社保、司法行政、信访、法院和企业联合组织“六方联动”机制,有效调解、仲裁劳动争议纠纷,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广人民调解进派出所、人民调解进立案庭、社会组织参与商事纠纷调解等经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四十一)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城市建设、企事业改革改制、公共服务与管理、社会保障、涉农等领域,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面广、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在重大事项及相关政策出台前,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科学、系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针对性应对措施,有效化解和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不稳定因素,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因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依法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着力以党建工作创新引领社会服务管理创新

  充分发挥社会领域党组织在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以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创新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创新,以社会领域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引领和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全覆盖。

  (四十二)完善社区党建工作格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区党建工作成果,推动社区党组织工作创新,加大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党组织建设力度,加强农村社区党的建设,实现城乡社区党建工作全覆盖,确保社区党组织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活动经费,着力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规范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工作职责和运行机制,并不断向乡镇扩大延伸,逐步实现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组织全覆盖。

  (四十三)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在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全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及工作职能部门,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大在行业协会、社会工作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四十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快推进商务楼宇社会服务站、党建工作站、工会工作站、共青团工作站、妇联工作站“五站合一”建设,实现全市商务楼宇“五站合一”全覆盖。继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五个好”创建活动,加大“五个好”示范点创建和宣传力度。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推进工程,探索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加大在产业园区、商业街、综合市场等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探索商管协会、社区门店联建等模式,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四十五)推动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创新。深入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领航工程”、“聚力工程”、“先锋工程”,总结宣传树立一批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先进典型。不断创新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社会领域党建工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体系。不断创新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组织健全、全面覆盖的工作网络。不断创新活动方式,进一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社会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统一战线工作,进一步扩大党的各项工作在社会领域的覆盖面。着力加强社会领域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建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党员承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十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保障措施

  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不断加强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建设工作科学化水平。

  (四十六)进一步完善组织领导体制。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区(县)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会建设总体规划、重大方案、重要决策的研究,加强对社会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社会建设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统筹研究、统一部署,日常工作调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和高校、科研单位的优势,充分调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参与自觉性,切实增强社会建设的整体合力。

  (四十七)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研究出台社会工作者培养评价管理使用激励政策,加快推进社会工作者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强志愿者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志愿者联合会“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加快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互动机制,切实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和志愿服务成效。努力培养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社会建设工作队伍,不断提高社会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

  (四十八)进一步健全法制保障体系。紧密结合社会服务管理实际,在不断推进政策创新、完善社会建设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社会服务管理地方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社会建设法制化进程,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法规、规章体系,规范、引导和推动各项工作依法运行,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四十九)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适应社会服务管理发展形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保障社会建设资金需求。整合存量资金,优化增量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优化资金管理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促进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推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建设。

  (五十)进一步健全实施保障机制。编制《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落实今后五年全市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折子工程”,分解任务,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检查考评机制,每年实施检查考评并形成督查报告,将社会建设考评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研究制定社会建设指标体系,推动社会建设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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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意见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 2011-09-28

京建法[2011]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京发[2011]1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进一步完善住宅区业主自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构建共享共建的社区治理格局,切实加强业主大会建设,强化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就推进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的重大意义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的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是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因此,积极推进业主大会建设,对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是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共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的法定组织,已经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各区县要站在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规范运作的重要性,把业主大会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认真加以研究和落实。

  (二)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是提升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住宅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的发展,业主大会的建设水平,对住宅区管理和服务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的高度,充分调动广大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切实把影响社会服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做扎实。

  (三)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当前,部分业主对权利的边界认识不清晰,对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不清楚,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到位,服务行为不规范,是影响和制约住宅区和谐稳定的主要原因。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与社区和谐的高度,以推进业主大会建设为抓手,通过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强化企业依法管理、落实指导监督责任等措施,在加强业主大会建设的同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治理环境。

  二、切实加快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工作

  业主大会是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唯一合法主体。当前,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的成立比例较低,直接影响了广大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也为城市房屋建筑的可持续发展留下了隐患。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作为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既有房屋建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一)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工作,纳入社会建设总体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的组建工作,力争在“十二五”时期末,逐步实现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大会的全覆盖。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梳理辖区内住宅区分布情况,把新建住宅区的业主大会组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出来,坚持新建一个,组建一个;把保障性住房小区的业主大会组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出来,坚持把提前成立业主大会作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物业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出来,坚持以组建业主大会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出现一个,组建一个;把老旧住宅区业主大会的组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出来,坚持把业主大会组建作为引导业主履行义务的立足点。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资源,明确各相关部门在业主大会组建中的职责分工,要建立考核机制,把业主大会的组建、规范运作纳入部门、街道的考核内容。

  (四)购买社会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发挥社会组织在业主大会组建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向有经验、有专业能力、有公益心的社会组织购买辅导业主大会组建的社会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制定社会组织服务的标准、流程和规范。

  (五)广泛发动群众。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业主大会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引导广大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大会的组建。

  三、努力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的运作

  业主大会的规范运作,是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法定责任,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根本保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积极推动住宅区业主大会组建的同时,切实加强对业主大会规范运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业主大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住宅区业主大会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保证规范业主大会运作的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专业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加强对住宅区业主大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要通过政府组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形式,分层次、有重点的对业主大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轮训一遍。

  (三)设立辅导专家库。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建业主大会辅导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业主大会规范运作中的专业指导作用。

  (四)推广使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为提高业主大会决策效率,保证业主共同决策的公开、公正、透明,各区县要加快推进业主一卡通的发放,引导广大业主通过决策平台决定共同事项。

  (五)建立业主大会规范运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住宅区内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的作用,建立业主大会观察员制度,对业主大会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对业主大会运作进行评价。各区县要建立量化评估方法,组织业主大会观察员和社会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运作情况进行打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努力提高业主大会负责人能力素质

  提高业主大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是业主大会依法、规范、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源头上入手,切实抓好业主大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准入、考核、评价和培训,促进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

  (一)探索建立业主大会负责人准入制度。明确业主大会负责人岗位职责,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业主大会负责人培训和考试后持证上岗的试点。各区县逐步引导业主大会聘用专职秘书、会计和法律顾问,结合辖区实际,培育一支有能力、懂政策、会管理的业主大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为业主大会规范运作提供人才支持。

  (二)建立信用体系。各区县研究探索将业主大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资格、行为等量化为信用记分,由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的日常指导和监督行为,采用信用分值评价。各区县要定期公布辖区内业主大会人员信用信息排名,以便于相关业主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业主对本住宅区业主大会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履责情况实施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小区内公示。对不具备履责能力或考核不合格的业主大会人员,要注销岗位证书并指导业主大会更换人选。

  (四)鼓励交叉任职。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参选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业主大会负责人。

  (五)鼓励多方参与。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业主大会负责人;鼓励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业主担任业主大会负责人。

  五、积极建立业主大会与社区居委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构建业主大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和谐互动关系,是业主大会和社区实现有效衔接、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前提。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探索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的指导监督机制,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模式,有效发挥业主大会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探索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社区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监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社区居委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建立社区事务联系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与业主大会沟通社区事务相关情况,业主大会要及时把业主对社区服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社区居委会,并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活动。对可能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业主大会要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积极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协商解决。

  (三)共享公共资源。作为社区内的重要组织之一,业主大会要在保证业主权益和共用部分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与社区居委会共享住宅区内活动场所,拓展居民活动空间,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为开展社区活动提供场地,协助和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有关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主动动员和引导业主参与社区居委会的各项活动,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建设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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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北京日报     日期: 2011-08-30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25日

 

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首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措施,也是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必然要求。

  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和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基本健全,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领导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更加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本市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需求更加迫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必须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工作队伍,改善服务设施,不断拓展社区民主自治的内容和渠道。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不断提高首都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科学化水平。

  二、准确把握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十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围绕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目标,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统筹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进一步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居民群众服务,增强社区居民生活幸福感。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居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强大合力。

  坚持“一分、三定、两目标”。密切联系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突出首都特色,推进实践创新,实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社区服务站职能分开,定事、定人、定钱,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一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和谐社区。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努力使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区内外关系融洽和谐;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规范,社区居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充分激发;社区工作者队伍更加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能够有效满足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社区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到位,为建设干净社区、安全社区、健康社区、规范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奠定坚实基础。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动员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广大社区居民参与各项社区民主自治活动,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共享;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财产,实行社区居务公开;收集社区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及时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依托社区服务站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医疗保健、社区环境、人口计生、优抚救济、防灾减灾、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慈善捐赠、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协助应对处理社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做好社区在国内外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引导和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一)加快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规范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社区规模原则上在1000户至3000户。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新建住宅区居民开始入住时,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入住居民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城乡结合部地区,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农村拆迁新建小区,也要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流动人口聚集区域,规模较大的应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设置,设立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6个下属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并配备若干兼职人员。按照各委员会的分工,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三)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按照“一分、三定、两目标”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能,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发挥其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社区服务站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职能分开,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居民自我服务有效衔接。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一般设站长、副站长各1名,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兼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听取社区服务站工作汇报,并组织居民对社区服务站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四)加强居民小组和楼院门栋建设。以楼栋或若干平房院为单位,组建居民小组,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可采取楼委会、院委会、楼宇自治理事会等丰富多样的居民自治形式,充分发挥楼院门栋畅通诉求、化解矛盾、联系群众的作用,把居民小组、楼院门栋群众性自治发展成为社区基层组织网络。

  五、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一)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及时帮助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支持和保证社区社会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帮助培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化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钱有场所、构建城市区域化党建格局)为重点,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全面推行社区党务公开,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引导党员参与民主实践,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带动和促进居民民主自治。做好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志愿服务和帮扶结对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要求,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充分发挥党员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主体组织。要进一步理顺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居民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动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社区自我协调能力;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三)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撑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的项目式服务,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提供专业服务;为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备案手续、组织运作、资金保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建立与个人信用挂钩的社区志愿服务机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5%的目标。

  (四)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应派专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业主大会依法规范运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会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免费咨询和义务家政等服务,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共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本着共建共享、互惠互利原则,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将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创建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驻区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为驻区单位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应对利用其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单位给予补贴和奖励。

  六、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和居民参与机制

  (一)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推广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稳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到2020年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比例达到50%。整建制农转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支持到社区就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二)创新社区民主管理机制。完善社区居民会议规则,社区居民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居民会议常态化建设,有条件的社区可推行居民会议常务会模式。创新居务公开形式,对社区政务、事务、财务及时进行公开。运用民主自治的方式,探索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新模式。定期与业主大会沟通,引导和鼓励业主参与社区事务。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建立信息发现报告机制,实现社区精细化管理。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提高社区各项经费使用效率。

  (三)推行社区协商民主制度。建立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涉及全体社区成员的社区事务,实现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社区议事协商会议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居民代表和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驻区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探索社区协商民主的新途径,采取居民代表提交建议、召开座谈会、评议会等形式,就社区热点难点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决议,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民主协商。

  (四)拓宽社区民主监督渠道。探索建立社区民主监督小组或社区民主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评议监督。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府部门派出站所及工作人员的监督评议制度,并将监督评议结果纳入社区居务公开内容,作为对其年终考核的依据。建立社区对市政服务单位的监督评议机制,每年年底组织居民对市政服务单位服务满意率进行评价,纳入政风行风社情民意调查体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创新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完善公共政策民主听证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应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或者保证民主听证会中有一定比例的居民代表。建立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见面日、居民代表定期入户等制度。探索居民论坛、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形式,让更多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

  (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户制度,规范分片包户的范围、内容、职责。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弹性工作制度,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和工作日、假期轮休,更大力度为居民提供便利。

  七、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一)拓宽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配置5至9人,1000户以下配备5人,1000至2000户配备7人,2000户以上配备9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户数超过3000户的,由各区县确定配备标准。按照实际管辖户数每500户配备1人的比例,配置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规范社区工作者招聘程序,定期组织公开招考,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就业。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常性联系制度。

  (二)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政策,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编写培训教材,依托首都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建立社区工作培训基地。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管理先进经验,提高社区工作者管理服务能力。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率为导向的考核评议机制。完善评选表彰制度,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三)提升社区工作者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在日常生活、社会兼职、晋升发展上给予社区工作者关心和支持。建立社区工作者体检、带薪休假和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为党员,增加社区工作者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的名额。市、区(县)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拿出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和领导岗位,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公开选拔录用。

  (四)加快推进社区工作专业化。鼓励更多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测试,到2020年力争社区工作者中持证社会工作者比例达到30%。保证社区工作者中的社会工作者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完善激励机制,提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补贴标准,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到社区工作;推行社区专业服务,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方法,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专业辅导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心理安抚、家庭调适、社区照顾、社会交往等高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

  八、切实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建设

  (一)加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新建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要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有关设计指标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得通过验收。未达标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区(县)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其社区用房问题,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到350平方米。管辖区域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社区,可适当提高用房标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二)强化社区服务设施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按照“统筹管理、一室多用”的原则,加强社区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建立社区服务设施运行维护机制。创新运行和维护管理方式,发挥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在运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自我管理、科学使用,最大限度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市政服务单位应对社区服务设施的运行维护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积极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依托“96156”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推进社区居委会管理和服务电子化。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社区内部办公系统和业务综合服务系统,实现社区信息“集中采集、多方使用”。按照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利服务等,分级分类建立“菜单式”社区服务目录。改造升级“96156”社区服务信息平台,构建以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互动应用和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为重点的“3+1”信息化体系,全力打造信息化、便利化社区。

  九、加强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区(县)、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制定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实现社区民主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完善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施建设、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招聘、新录用公务员挂职锻炼等工作。监察、教育、公安、司法、综治、流动人口管理、环保、社会建设、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人口计生、卫生、体育、信息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者待遇经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标准,用于购置社区办公必须的设施设备。提高市级专项培训经费标准,用于支持优秀社区工作者到高校进修学习。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建立社区经费多元筹资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

  (四)开展典型培育。按照“建首善、创一流”的要求,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深入挖掘基层实践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全国知名度的示范典型。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首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落实责任,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整体合力。各区县要依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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