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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通讯手段越来越高效便捷并逐渐普及,极大地代替了其他诸如信件、电报等的通讯方式。固定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在诉讼活动中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但是,一方面,当事人打给人民法院的电话,发给人民法院的传真、电子邮件等,无法以恰当的方式入卷;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打给当事人的电话、发出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没有在法律上明确为合法的送达方式。这对诉讼活动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着手考虑电子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为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公正和效率,寻找新的突破口和相关的制度保障。 合法性问题 立法机关在合适的时机,可以考虑将电子送达纳入法定送达方式之内,赋予其合法性。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开展一些前瞻性的工作,为立法取得实践经验。比如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试点计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必要的限制。 规范性问题 电子送达的关键在于其规范性。如果缺乏必要的规范性,那么电子送达不仅不能达到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目的,反而可能引发各种问题。所以我们应当详细地考虑电子送达的规范性问题。 第一,明确规定适用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选择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方式,并载明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然后制作专门的电子送达告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规定,其中特别是送达不能时的法律后果。 第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发电子送达系统软件,建立电子送达数据库。其中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保存送达内容。对于固定电话来说,可以以语音信箱的形式保存送达的具体内容,并附相应文字。对于手机和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送达短信和邮件内容。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2.说明送达状态。记录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送达时间和送达结果。如果电话无人接听或者关机,系统应当可以自动重发,并记载每次送达状态。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和重发时间间隔可以由当事人特别申请。发送次数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法院统一规定。3.打印送达结果。电子送达作为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必须可以在卷宗中表现出来。所以电子送达的状态和结果应当打印存卷。4.内容和状态查阅。设置查阅条件或无条件查阅,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5.禁止修改和删除。送达内容一经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发送,即不得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功能扩展问题 移动通讯的定位功能十分强大。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可以考虑充分运用这一功能,快速确定被执行人所在位置。这一想法可能解决一些当事人下落不明、看似无法执行的案件。具体运用中,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