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23 0:2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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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崇禹:“律师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涂崇禹:“律师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第一,这个题目说我们要化解社会矛盾,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矛盾是无所不在的,矛盾当然能够化解,但是化解一个矛盾出来第二个矛盾。所以实际上化解矛盾只是一个过程,而且矛盾本身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动力,我们有能力化解矛盾吗?律师的能力太薄弱了。我们需要化解矛盾吗?我们可能需要,但是这不是化解,而是推动矛盾自我发展的过程。现在大家都讲怕矛盾,其实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矛盾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冲突,化解社会利益的协调和重新配置。早上有位演讲者说到了对抗性矛盾,矛盾可能是对抗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矛盾为什么大家会关注呢?是这个矛盾对抗性特别强或者是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权力部门会觉得现在的矛盾也隐含着对处理矛盾的方式的合法性的质疑,还是对矛盾本身内容的透明性的质疑,隐含着对最后矛盾处理结果的公正性的问题。现在随时都有矛盾,没有矛盾律师就不用存在了。所以实际上是大家对它的透明,它需要参与、需要知情,需要了解,矛盾最后都会解决的,关键是解决得是否公平,是否能够让大家了解它的过程,由于这些方面存在一些焦虑,所以大家都全力投入解决矛盾。如果没有理性的话,可能会增加矛盾,甚至使不应该发生的矛盾更加恶化。所以我觉得矛盾当然需要律师去协调、去参与、去化解,因为我们本身是社会人,是社会组织,是社会本身的一员,是社会矛盾的一方或者我们代表社会矛盾的一方。
第二是社会建设。社会建设里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需要优化社会结构,改变城乡的二元结构,改变我们的区域产业结构,改变社会阶层结构,使社会能够得到融合,如果发展得好的话。这些谁去做?可能我们的律师可以做,但是律师是什么?我们先看看,我们自己的律师法,对律师自己的定位是认为它是有三个使命的,法律事实、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者合法权益,这个法律本身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所以本来说律师是不是非常高尚,现在律师受到了几个影响,一个是有时被妖魔化,吃了原告吃被告,有些人就是这样,所以有时候被妖魔化。有时候被庸俗化,现代的律师不是古代的诉师,如果谈法律的严厉,我们和秦朝的法律相比我们都不是最严的。我们有专业性,同时律师被神圣化了,要求律师承担所有社会责任,尽管律师也愿意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不仅仅是律师,每个人都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律师只是一个职业。 我们认为律师如何承担责任,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我们现在看一个现象,一个就是大家说的,有的人说许可法颁布了,行政诉讼法颁布了,就一切都改善了,所以律师怕法官,法官怕政府,政府又在烦律师。一些领导说,拆迁背后隐含着律师,有些律师做了领导以后就不太愿意别人叫他律师,因为律师和法官共同的上帝就是社会主义法律,法官的上帝除了法律以外还有政府,所有人都是我们党的协调各方的领导,最后由于律师的形象或者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正确认识,所有人都烦律师,律师成为一个弱势群体。人们为什么怕律师?如果律师不是贪贿,律师执行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他不会得罪任何人,而且谁都可以用律师,政府可以用律师,老百姓可以用律师,社会组织可以用律师,但是用得最多的显然是我们的老百姓,普通的平民、普通的基层单位,因为他们除了钱没有什么,所以他们可以聘律师。还有的人连钱都没有,他们可以接受法律援助,接受律师的支持,保障他们法定的权利,保证他们的私权利和公权力对抗,代表他们和强势的其他的机构进行博弈。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可以发挥自己的作用。律师通常很少为自己服务的,因为律师自己如果锒铛入狱的话,可能他的辩护人也不太多。任何一个国家,律师的发展是法的发展的历程标志,所以律师狂妄,不是律师狂妄,而是老百姓和法律的代表。代表弱势群体的律师受到冲击就说明这个国家法律上的平等还没有完全得到理想化的实现。 我们党如何来用律师呢?现在律师被定义为新社会阶层,17万律师不可小视,总书记也很关心律师业的发展。要了解、承认、尊重、使用,其实律师是最希望融入社会、融入主流,得到机关的支持,得到权力的庇护,因为他们太弱小了。既然是要用,既然是可用,就要充分使用。我觉得我们现在的一个感受,以前我们的法律浪漫主义逐渐向法律帝国主义发展。律师社会的发展也取决于政府,政府如果是权威的、全能的,而且是无所不在的,可能就不需要律师了。律师的介入恰好可以为一个有限的责任的明显的民主的政府能够提供一个很好的辅助。律师的建设不能因为GDP马上产生很大的作用,但是习惯了硬实力、硬指标评判的团队,我们应该了解社会上还有软实力建设,这才是一个社会长期发展的基础。 律师治理很规范吗?律师这个社会团队,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本身很理智、很理性或者很民主吗?其实还是一个过程。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23 0:25: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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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富杰:“律师服务与地方政府法制建设”
另外是广东的养犬条例,现在养狗的人很多,当时我们开过两次会,委员一致反对养狗的,因为觉得这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有钱也可以做社会慈善,但是养狗也是人家一种权利,我们这条意见没有被采纳。我们当时提了一个意见说政府要限制或者是减少养狗,这方面没有采纳,但是其他意见,政府还是给予了考虑。我认为首先就是在立法过程当中,这是发挥律师作用的很重要的平台。律师除了要执业,做业务赚钱,这是一个社会效益,是我们对社会的一个贡献,建议政府制定一些好的法律,而不是恶法,包括现在的拆迁条例,我们尽量提一些好的建议,最后采纳多少,可能要利益平衡和博弈的过程。作为我们来讲,我们首先发挥我们的作用,作为我们的专业来讲,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就是做政府的法律顾问,广州律师在几个重大事件当中的作用得到了政府的肯定,包括一个是烂尾地,律师协助政府解决了。另外就是城管和回民有一个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非常大,因为当时回民被打伤以后,回民非常团结,在广州就有七百多家拉面店,青海那边的回民得知这个消息以后,很多人准备南下,到广东来找政府讨说法。因此,律师出面,协助政府把这个纠纷处理掉了。 还有一个事件就是塌楼事件,当时楼塌了以后,引起很多社会动荡,很多人要搬家,到宾馆去住,政府提出免费公证、免费评估,提出很多很好的建议,政府采纳。政府认识到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当中的作用,因此广州在09年3月23日出台了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规范性文件,这个是首开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确定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的先河,通过政府招标,规定了律师的一些条件,比如说这个所要有20名以上的律师,律师要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等等,最后大家通过政府采购投标,第一批选择了10家所,大家来应聘。同时多名律师被选为政府咨询专家,咨询专家除了有律师以外还有教授等等,这个也可以发挥作用。 第三个方面就是行政诉讼,我做行政诉讼,我既代理原告也代理被告。 今年我代理的比较有名的案子跟大家分享一下,通过案件的代理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包括对政府和公众。这个案子是因公牺牲的行政不作为的案子,这应该是全国第一例。当时有一个收费工,跟单位签订的是用工合同,他在收费过程中与一个司机发生冲突,司机强行闯关,他被撞死了。其他的赔偿都拿到了,但是家属认为,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他行使收费职权是行政职权,应该是属于因公牺牲,要求所在单位认定他为因公牺牲,但是所在单位认为这个职权它自己没有,就向上级部门市园林局上报,但是市园林局认为这个不符合因公牺牲条件,已经给你工伤待遇了,不会再给这个待遇。当时我接受委托以后,当时我是广州市司法局推荐的,推荐了三个律师最后选择我来代理。我接受以后先向对方发了律师函,园林局也有律师,也回了一个律师函,说他们认为这是不符合条件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他们是不能作为的。后来我们就进行诉讼,首先到区法院,区法院下一个裁定说这个不属于行政诉讼,属于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我们上诉以后中级法院裁定它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为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后来我们问法官进展情况,他说因为涉及到法律适用,他们专门请示省高级法院,现在关于因公牺牲认定方面,现在基本上没有法律,就是靠民政部的一些文件,因此对这个文件到底怎么适用,这个确实存在很大争议,对方认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但是我认为是有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等说事业单位因公牺牲可以参照公务员因公牺牲认定的,既然有这样一个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补偿多少钱,有这个标准,就说明有一个潜在前提,就是说你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事业单位的人可以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因为一审法院判决我们胜诉,后来对方上诉以后,二审法院又维持。后来跟他们协调,他们还是不执行,我们就申请了执行,最后法院给他们做了工作,最后我们向有关领导写信反映,最后我们判断应该是有领导批示,正好也赶上领导换了,新的领导上来以后很积极,这个事情很快就解决了。 第四是法制宣传,比如接受媒体采访,当时广州楼倒的时候,当时他们也采访了我,我觉得拆伪建这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很多人对这个问题理解得不是很准确,我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有一个批复,认为是强制强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第五个方面是作为专家,一定要参加案件点评会。广州中院和广州法制办每年都搞一个案例点评会,对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选一个案件进行点评,今年首次邀请了省律协和市律协派代表参加他们的案例点评会。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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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维国:“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马维国:“律师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介绍一下政府法治的指标评价体系。我同注意到,我国很多事情在小步快走,不评论、不评价。我做一下我自己的认识,比如从今天上半年起,深圳某区党委升为党委委员资格,南京某区党委党委委员直选,某个地方的村支书采取民选,神华集团的一个国有矿的党委书记采取的是直选,这些消息是来自于新浪网的正式报道,但是国家没有正式评论,但是小步在快走,温家宝总理在深圳讲话,语重心长地强调政治体制改革要进行,如果不进行,改革开放的成果交得而复失。深圳特区三十年,胡总书记也提到了政治体制改革,要深圳不避任何风险往前走。所以我的看法是,我们国家目前的发展思想是不评价、不宣传,但是小步快走,很多同仁跟我一起看到了这个默默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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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惠定:“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探析” 谢惠定:“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探析” 律师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在当今社会,在中国也是一样,越来越重要,选择做律师也是我个人的一个选择,在仕途的半路上转到律师的道路上,没有后悔。这几年的行政法业务包括行政诉讼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我认为大家一定要坚持下去,不是我们无能,而是公权力太强大,我们一定要坚持。大家在感到最艰难的时候,我认为恰恰希望可能就离我们不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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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锡秋:“律师参与人大立法与监督” 刘锡秋:“律师参与人大立法与监督” 律师参与立法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就是作为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与当地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全国人大法律的制定,人大代表 还可以列席立法会,我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我是人大代表,我会列席常委会。还有接受委托立法,比如我们重庆的韩律师就是接受重庆市人大委托,由律师起草法律,直接参与。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我看世界各国立法规则,都有辩论的程序,唯独中国没有辩论程序。所以我写了一个文章,中国的人大立法不辩论,不但不辩论,把一个人大常委会分成六个组,技术上就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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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晨:“律师参与行政法律服务纵横谈” 李晨:“律师参与行政法律服务纵横谈” 首先律师从事行政法律服务的大环境这几年有所退步,早晨吕立秋主任说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今年江苏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开会的时候,江苏省行政法学厅做了行政诉讼的报告,报告非常沉重,我自己还知道一些信息,全国行政诉讼受案数字大幅度下降,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空间越来越小,早上王锡锌教授他们这两年好像比较火的一个群体,大家去看看拆迁条例就是非常明显的例子。所以这个环境是在恶化的,但是越是在环境恶化的时候我们越要强调律师参与行政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23 0: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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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武:“律师与社区公民教育” 崔武:“律师与社区公民教育”
第一,我国律师的形势。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和敏感案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所以律师在重大敏感案件代理的空间确实有限,作用有时候不太明显。我国律师不能无所作为,全国这么多律师,群体越来越庞大,律师要有自己的作为。这几年以来,除了坚持办理宪法与人权领域的案件以外,还做了其他的很多事情,比如我是一个作家,我在报纸上写专栏,呼吁民主法治与人权。最近几年我们主要从事公民教育方面的一些工作,我觉得律师在公民教育方面有天然优势,因为我们懂法律专业,我们知道怎样操作民主法治人权,怎样把我们的理念变成实践。我本人又是一个教师,我懂教育,我也知道中国的教育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们的教育就是培养少数人的精英教育,以牺牲大多数人为代价的应试教育。前几年钱学森提出了“钱学森之问”,怎样破解呢?我觉得应该通过公民教育来破解这个难题。
第二,我们搞了一个公民学院,主要是培养一个理性的建设者,培养有理性、能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知道公民的权利、又能够担当社会责任的现代的公民。我们的公民教育是培养建设者。 第三,为什么公民教育必须先行呢?民主只跟利益有关,与国民利益有关的事情积极参与,反而有钱的人不愿意参与选举,因为选不选无所谓,穷人愿意去选举,所以民主与富裕的程度、与国情、与国民素质无关。这种观点我认为民主还是需要训练的。我注意观察了西方许多国家的民主经验,每个国家都重视公民教育,从小学开始,比如美国,小孩子每天要面对国旗宣誓,人人享有自由和正义,把这个作为他们的价值观,从小灌输,他不是天生就知道怎样操作民主的。 我们目前的执政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国民素质比较差,国情比较特殊,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以暂时搞民主行不通,如果不搞公民教育,遏制公民教育,就是一种逃避,以这个作为借口来逃避民主进程。所以我觉得公民教育跟推进民主的关系是什么呢?公民教育要先行,最起码公民教育跟民主应该同行,要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民主的训练非常重要,我们怎样去选票、怎样开会,怎样协商,怎样理性解决这些问题,这些都需要从小培训的。所以我们的民主进程、宪法与人权,离不开民主的训练,民主的训练就是我们的公民教育。我们整天宣传民主,不训练老百姓怎样搞民主,我们觉得是一种放弃。 公民教育的内容,一个是普及公民知识,法律、政治、生活常识,这都是我们普及的东西。二是培养公民技能,怎样协商、怎样选举、怎样表达、怎样参与,这就是技能,培养公民技能。三是弘扬公民意识,公民意识里,有民主、法治、人权、理性解决冲突等等。四是发展公民行动,其中包括我们怎样去参与公众事务,怎样做社会志愿者,怎样帮助他人。 四是我们在南京公民教育的实践,我们在南京公民教育,一是和南京的学校合作,和南京行之小学搞了一个公民教育的实验班,学校层面我们也搞了很多公民教育的实验,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权机制、沟通机制上着手,通过把民主的理念融入它的学校管理当中去,形成一种民主的校风,学生生活在民主氛围里,才能感觉到民主的珍贵,才能自己去用民主的价值观要求自己。 我们在每个班级都有学生社团,引导学生通过社团怎样参与、怎样协商、怎样解决问题,怎样民主选举,通过社团促进公民教育。我们还和南宁一家教育局进行公民教育合作,最近我们研制了一个公民教育小公平素质评价报告,从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态度、公民行动四个方面评价学生,而且都是学生自己评价,老师评价,还有社区评价,家长评价、国家的评价,如果在社会上获得荣誉,国家给你颁了奖,也可以纳入到这个评价方式当中去,我们这个是民主的评价方式。 我们在南宁的一个社区搞了一个公民学院,社区公民学院是我们教育厅的一个副厅长揭牌的,目前我们成立了公民学院董事会,由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公民学院主要和社区合作办公,一套人员,两个牌子,一起合作。其中主要的内容,一是参政指导,领导社区居民怎样成立业主委员,怎样参与社区自治,引导他们怎样去选举,怎样去监督行政机关。另外还经常搞一些公民论坛,把老百姓的建议和呼声通过沟通的平台能够反映出去,解决他们的一些问题。我想只要有各种平台,才能帮他解决很多问题,矛盾大大化解。 接下来是维权指导。南宁每个合作的社区里都有宣传橱窗,把律师的维权热线打在上面,如果有案件需要我们指导,我们可以给他们解答。 民风引导,通过社区的民风评议小组,评选优秀公民,社区顾问我们也进行评议,而且定期在我们社区的橱窗里公布出来,形成民风的引导的范围。 社区志愿服务,我们提倡社区的互助,通过社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把想要获得别人帮助的人和愿意帮助别人的人进行登记,形成一个互相帮助的氛围,我们不去鼓动大家学雷锋牺牲自己,我们是结伴互助。 我们也开拓了一些市场,做了一些产品,做了学校公民教育的操作指引和社区公民教育的操作指引,还有教育局推进公民教育的指引,还搞了公民教育的三字经,对应传统的三字经。 如果每个律师都能跟一家社区合作,和一个学校合作,把公民教育搞好,我觉得我们的社会大有希望。我们一个人的力量非常薄弱,如果每个律师都来参与公民教育,我们民主法治的进程、宪法与人权领域一定会更加辉煌。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23 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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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刚:“公益诉讼与律师作为” 李刚:“公益诉讼与律师作为”
我本人在04年从清华毕业做的博士论文的公益诉讼的课题,两年多时间,自己也沉迷进去了。05年弄了一个公益诉讼网,今年全面改版,新版刚刚上线,做得比以前更加漂亮一些。06-07年,我又分别到哥伦比亚大学和匈牙利中欧大学做了一年访问学者,就研究公益法问题。08年回国以后,没有再亲自以原告身份做过公益诉讼,一直在观察,一直在思考。
今天吴革律师发言的时候提到过一句话,他说公益诉讼现在面临很大困难。吴律师的感叹和我自己参与的事情和我的观察是吻合的。但是我又要说,公益诉讼可能面临着从05-07年经历了媒体广泛报道,在那个时段我们看看大量的案件,从99年我们接到第一个被称为公益诉讼的案件被报道以来,公益诉讼走过了十多年,这两年时间案件相对比较少,但是也不是说没有。周泽律师介绍了自己大量的案件,我也注意到,凭我自己记忆,我看了今天与会名单,我注意到今天来到会场的有以下几位律师,都是公益诉讼的曾经的参与者,提出过著名的轰动的案件,比如乔占祥律师,曾经告铁道部春运票价涨价的问题,还有律师就机场高速不合理收费问题诉讼,陈凯律师就户口迁移案件进行诉讼,刘辉律师曾经就北京移动的话费套餐欺诈消费者提起诉讼。上海的律师里,有四位律师,都在不同的领域关注过公益诉讼,虽然说这个公益诉讼未必都胜诉甚至立案都存在问题,但是为媒体所广泛关注,最后有些在法庭之外获得了解决。我们注意到有位律师提出的就上海机场出来有一个延安高架不合理收费问题,法院勉强立案了,但是没有开庭,这时候政府把收费口撤销了,这就是成功。 05年的时候,我自己也为了实践自己设定的公益诉讼的理念,自己也操作了两个诉讼,牙防组,后来牙防组撤销了,进京费案件,后来贷款建设高速通路费取消了,虽然诉讼输了,但是会有一定效果。但是公益诉讼走到现在,我们还是有一些争议和分歧,今天来到会场的律师我们交谈的时候,就公益诉讼的界定,我们可能还有一些不同的意见。我个人主张狭义的公益诉讼,如果大家去百度搜索公益诉讼这个词条,这个词条是我博士论文中所做的一个定义,下面引述了一个其他参考里的,就是我公益诉讼网的网站。 公益诉讼,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我仅仅注意到我国的澳门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各有一条规定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在公益诉讼发源地??美国,没有专门的制度。在公益诉讼极其盛行的印度,也没有在诉讼法中规定,但是咱们国家,咱们的立法,咱们的学者积极地呼吁,希望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分别增订到要修订的立法中去。公益诉讼,用一个简单的话来说,就是由公民或者特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针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通过诉讼的形式要求法院制裁违法,维护利益的这么一个以目的定义的诉讼。 朱晓飞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最后有一个案件就是告香烟广告,被海淀法院接受,以北京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她说真正的公益诉讼要实现两个目的,一是就是要挑出政府和一些大企业在执行法律中的违法现象,因为他们的违法一定带来普遍的损害。另一种目的就是针对希望提出一个问题,引起立法者重视,在立法还没有对他做规定的情况下,希望未来政策中作为增订。民事诉讼法学者修改稿做出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大概是两种,一种是对诉讼主体缺位的,一种是诉讼主体缺失的,规定了特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所谓的特定的主体缺位,广泛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来有主体,是国家、主体,但是虚位。货币扩散性的利益,受害人很多,但是因为成本的问题谁也不愿意诉讼。诉讼主体缺失的,比如曾经发生过流浪汉被车撞死,找不到家属,谁来替他维权? 在我提交的论文里谈到的证券欺诈诉讼等等,严重意义上不在公益诉讼的范围,公益诉讼可能和法律援助有点交叉,但是不是法律援助,和其他诉讼有一定的或者说其他诉讼有时候是公益诉讼利用的一种形式,这样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拆迁诉讼、土地征收等等,可能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不是一个包含的关系。 公益诉讼面临着困难,也有一些突破,12月13日,昆明市中院刚刚审理了一个环境诉讼的案件,昆明市通过法院联合出台了公益诉讼的案件,又和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推动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一个文件,规定法院对公益诉讼要支持,检察院可以代表起诉,社会团体、环境团体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可以颁布禁制令,由公安局协助执行,昆明市还专门制定了公益诉讼的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原告的诉讼费、差旅费等可以由公益基金支付,被告判决赔偿之后,费用要进入这个专户进行管理使用,这些都是非常好的一种尝试。因为环境问题是大家都没有异议的公共利益问题,提到公共利益,大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多律师做了这么多贡献,我认为未来律师还可以做得更多。我认为要增进律师之间的合作,比如最近沃尔玛几年前一个女工起诉,上百个以前或者现在的女工都可以在这个诉讼中利益得到保障,但是中国不存在,这种分散内容,一个案件起诉了,其他律师是否可以支持一下,在其他地方给予关注,那个地方更多的时候我称为炸弹式诉讼,遍地开花。 集团诉讼绝大多数不是胜在法庭上,是胜在舆论,我非常赞成公共事件、公共问题通过公共的平台进行讨论。互联网是上帝赐给中国人民最珍贵的礼物,最近人民日报有一个文章说微博很给力。我认为微博、互联网和博客是我们的民众、我们的律师尤其公益诉讼的律师所可以借助的非常有力的工具和手段,我每天要在微博上消耗一个钟头或者两个钟头,介绍一些案件和一些诉讼的情况,我也介绍一些与诉讼无关的事情。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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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泽:“新闻舆论监督与律师维权” 周泽:“新闻舆论监督与律师维权”
很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我都在参与,有的是我直接代理的案件,有的不是,是我代理的案件,参与辩护的案件,我都在不遗余力地通过自己的博客、通过互联网的BBS论坛,通过媒体来广泛、充分地去阐述自己的看法,揭露一些案件的事实,批评和谴责公权力的滥用对法律的践踏,这是我们一直在做的事情。从大家广泛注意到的,从06年开始批国家征收养路费制度,后来又挑起了针对养路费提起的诉讼,以及07年我起诉辽宁省公安厅侵害律师会见权的问题,之后起诉中国移动向手机用户争取手机月租费的问题,起诉过中国有线强制推广电视机机顶盒的问题,这些都是专门针对公权力机关和垄断的起诉。我现在也关注很多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很多学校以考试作弊的理由开除学生,由于某个学生的过去的污点不录取某个学生,我甚至代理这个学生起诉学校和教育当局等多例诉讼,自己认为是在维护受学生的受教育权。
这几年来,抓网民事件、抓记者事件,我一直都在奔走呼吁。08年辽宁发生的抓记者事件,08年第一财经记者被指控受贿案件以及“窝藏罪”“受贿罪”等罪名,也包括我前期的介入,后来魏大忠律师他们按照律师的规范去做的央视记者黎敏被抓事件,以及去年的“抓网民”事件,陕西的“诽谤案”,辽宁警察进京抓记者的案件,作家谢朝平涉及的非法经营案,最近正在进行中的宁夏王鹏诽谤案,同样是在宁夏发生的马忠奇逃税案,这些案件都是因为网民、作家或者记者写了批评性的报道,在网上发表了揭露性言论,对政府提出了批评,对政府的权力的滥用进行了谴责,对政府的决策提出了质疑,受到了以种种罪名进行的刑事追诉。除此之外,我还关注的一个领域就是刑事案件里刑事被告的人身权利、财产前来的维护、诉讼权利的维护。几乎所有的案件,我都通过博客、网络媒体、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的传播,这些年我感谢媒体之前把我捧上了天,给了我很多荣誉,比如推动中国的年度人物、时代一百人的律师之一,最近南方人物周刊还评选了一个年度魅力五十人,也把我作为候选人,你们现在把我还捧着,什么时候准备把我打入地狱的时候,我自己认为这些年这样做,不认为有什么问题,该打入地狱的时候你们尽管打入地狱。 这些年做了这样的案件,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以及我自己的客观评价,若干的案件,没有互联网舆论的推动不会是这样的结果,包括辽宁警察抓记者案件,以及陕西警察抓作家的案件,以及宁夏王鹏诽谤案等等若干案件,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没有社会舆论的推动,这些记者、作家、网民,最终一定会被治罪,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都不拿出来公开诉说、公开进行谴责、声讨的话,毫无疑问,这些人一定会被治罪的,因为公检法权在一个地方,在某一个基层组织或者一个乡镇级别的党组织统一领导之下,这些人被治罪,当然就是组织的意志。所以说,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可能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伸张社会正义的角度来讲,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角度来讲,我不认为自己这样做有什么问题。 坦率来讲,自己所做的案件,若干的当事人找到我,就是希望我能够把他们遭受的冤情和不公平、非正义,能够诉之媒体,向社会广而告之,这也算是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吧。 在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里,都是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并行,协调有秩发展的结果。特别是在一个社会里社会正义不能得到实现的时候,社会正义又得不到伸张,一定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做一个律师,我们不通过网络、通过媒体写这些东西,也许会更省事,也许我们不需要付出多少的劳动,可能我们仅仅陪着法院和公检法机关走走程序,我们的工作就完了,对一个律师来讲很省事,我们不吭声,不发言,对这个社会的不公平、非正义,我们不进行批评,不进行谴责,不进行控诉,我们也能把钱正到了。但是在今天社会里,我看到很多律师都不是这样,很多律师包括我看到的今天在座的陈光武律师等,带领自己服务的当事人,对他们遭受的不公平,进行不遗余力的声讨和谴责。我们看到大家都在这么做,很多律师一直在这么做,好像也没有谁被抓起来,也没有谁被打入地狱,通过律师做的这些努力,我们社会给了他们很正面的评价,也包括本人。我们做的一切是当事人所需要的,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是真正符合律师法所规定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最基本的要求的。如果所有律师都能这样做,我也觉得非常好。通过舆论推动社会公正,推动具体案件的解决,有的时候可能会让我们很失望,有的案件做了很多的努力,没有什么结果,从这一个案里我们会发现,这个社会舆论对社会的公正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舆论推动了社会公正、推动了个案公正实现过程中通常是取决于决策者的道德自觉,如果哪一天在这个社会里,如果舆论能够真正地对我们决策者、对权力拥有者能够实行实质的影响而不是取决于他们的道德自觉,那个时候我们也许都不需要今天我们所做的艰辛,做一个案子做得这么辛苦,我们就毫不担心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
主题最新回顾(发布时间:2010-12-23 0:18: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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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aw-credit
-- 陈光武:“以维权促稳定,破解维稳怪圈”
维稳怪圈客观存在性我就不多说了,这个屏幕上出现了几个数字,大家都很熟悉,这些维稳投资越来越大,客观情况是维稳产生的效果越来越差,社会不稳定因素越来越多,“维稳怪圈”的清晰化、顽固化日趋严重。 世界发达国家的行政开支情况占国民经济的比例,有几个数据,大家可以看一下,他们的行政开支比例基本上相当于中国的1/5-1/20,这个数字相当令人震惊。中国行政开支比例,很大一部分是维稳的经费,03年是37%,07年是39%,现在已经是52%以上,里面很大比例也是维稳的开支。 中国财政用于民生的比例,以卫生方面的财政支出为例,中国卫生投入仅占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2%,印度是中国的2-3倍,美国是中国的5倍以上。社会保障问题上,美国、德国、俄罗斯的社会福利占财政支出的55%-60%,中国用于民生的指出,从目前统计的情况来看,在世界上占的比例是倒数之一。 有关立法的滞后问题。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想提醒一下在座的专家和律师们,你们能否在你们的权限范围之内,把劳教制度抓紧废除,是当务之急。90年代中期和国际接轨的时候,差一点就拿掉了,一直缓到了现在,所以现在劳教制度是非要拿掉不可的时候了,希望大家有可能的话,在自己的范围之内呼吁一下,其他的问题我就不多说了。 破解“维稳怪圈”,大家心里都很明白,关于完善法律的问题,我想谈一点个人体会,这二十多年来的立法,我个人感觉有三个阶段,一个是咱们在进入WTO的前几年,这个时候是突击立法走在了国情的前面,为了让世界认可,这个时候的立法速度是快的、力度是大的,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是国家主动立法甚至超前立法。后期在90年代末和后来的一段时间,相对来说比较平稳,理性立法,社会需要什么法,我们就立什么法,这个也是比较好的。但是最近几年发生了很多变化,个别例子大家可能都很清楚,因为搞行政诉讼比较多,其中国家赔偿问题,今年国家赔偿法经过那么多年的酝酿、讨论,终于出台了,突然发现一条“在法定期限内错误的拘留不用赔偿了”,二十多年前的刑事诉讼法刑事错拘留还赔偿,现在为什么不赔偿了?为什么出现这个现象?就是这几年的立法,既不是早期WTO之前的突击立法、超级立法,也不是后来的冷静立法,这两年的立法是被动立法,是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事实推动司法机关立法,在这种立法的状态下,被动立法出现的公权和民权的博弈,互相的冲击,必然要留有公权力的一些痕迹,其他近两年的立法也体现了这个情况,千呼万唤开出来的“两个规定”,我在网上也发了几个帖子,现在已经半年过去了,大家回头看一看,哪一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这两个规定打赢了官司或者解决了刑讯逼供问题,这里也体现了在公权力和私权利博弈过程中公权力还是占有上风的,不会给私权利留出太大的空间和余地。 关于律师的接访问题,在当地诉讼案件、敏感案件比较多。下层律师每天接待当事人10-20个,真正支持他进入诉讼程序甚至进入信访程序的非常少,大部分上访者在律师受案之前回家了,但是这种情况领导不知道,不知道律师做了工作,只有哪个案件非解决不可,跟领导反映了,领导发现了,又是这个律师搞得鬼。无论领导理解还是不理解,作为一个正直的律师都应该坚持这样做,把不该上访、不该缠诉的案件让他们的脚步停止在律师的桌案前。 现在一旦出了人命问题,大家都是一个劲抢尸体,当然确实被公安机关抢走了火化了没有办法,如果尸体还在,律师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是可以以律师名义或者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委托社会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的,如果检验结果和公安机关检验结果一致,积极、及时动员当事人息诉。如果确实和公安机关结果差距很大,可以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代理他进行其他的诉讼等等。我们所在这方面做得很多,发现出了问题以后,尸体还在,去年内蒙古有一个案子非常大,最后我亲自带着人去取样,到北京鉴定,发现和公安机关鉴定结果一样,缠诉了五年的案子最后息诉了。 公正诉讼,好的律师不光要受到自方当事人的支持和尊重,有时候也会受到对方的当事人的尊重,如果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正常的胜诉,自己的当事人会骂你无德,对方当事人会骂你无耻。 中国是泱泱大国,中国不能乱,中国乱不起。这是大多数人的共识,所以新的维稳逻辑应该是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了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这些解决社会稳定的治本之道,也是破解怪圈之道。 (根据会议速记整理而成,未经本人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