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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案例:黄献华律师代理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
黄献华律师    时间:2025年3月11日19:00    来源:  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
 

专利权纠纷案例:黄献华律师代理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

专利纠纷案例|江西高院: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前述条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诉侵权水箱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未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明泉公司一审诉请水开方公司产品侵害其ZL202130192990.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故其二审的上诉请求范围应限于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之内。明泉公司二审中主张水开方公司还侵害其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实质上是在二审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二审不予审理,明泉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水开方公司产品是否侵害明泉公司ZL202130192990.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2.若构成侵权,水开方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本案被诉侵权水箱用于森林防火,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第23.01"流体分配设备",记载的用途为"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二次供水设备"。虽然两者用途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箱体基本形状都是圆柱体、基本功能都是储存水体,基本形状和功能存在相似性,可以认定为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经比对,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水箱(错位拼装)的相同点在于:箱体基本形状均为圆柱体,箱体表面存在拼接组成的单元模块。不同点在于:一、被诉侵权水箱箱体上下相邻单元模块系错位拼装,并且有三至四层;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上下相邻单元则是相对应的,并且只有两层。二、箱体图案。被诉侵权水箱在每个分割区域内四角分别有左上""、右上""、左下""以及右下"▲"图案,分割区域中间分布有九个凸起的小正方形,其中七个小正方形通过三条凸起线连接,呈中心对称,水开方公司称该形状系公司标志;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外观图案仅为" x "图形和相叠的"◇"图形。三、顶部。被诉侵权水箱顶部为锥体顶盖,由周边若干单元扇形板块和最上方的正多边形顶板组成。案涉外观设计顶部为平顶结构,中间有一个凸出的小圆柱体。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水箱(非错位拼装)的相同点在于:箱体基本形状均为圆柱体,箱体表面存在拼接组成的单元模块且上下单元模块相对应。两者不同点在于:一、被诉侵权水箱箱体上下单元有三至四层;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上下单元只有两层。其他不同点如前文所述不同点一致。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水箱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箱体形状虽然都是圆柱体,但以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蓄水箱产品形状基础为圆柱体外形,属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空间较小,并且在明泉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其它对比设计的专利形状基本也是圆柱体。结合被诉侵权水箱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在产品图案、顶部设计、错位拼装存在较明显的差异,非错位拼装水箱在层高存在一定区别。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诉侵权水箱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构成近似,未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院对明泉公司要求水开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黄献华律师代理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37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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